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386号 原告刘红,女,生于1975年12月1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凯,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水秀,女,生于1976年12月29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与被告金水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红负担。 审判员 刘吉昌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左利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