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红与金水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386号 原告刘红,女,生于1975年12月1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凯,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水秀,女,生于1976年12月29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与被告金水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386号
原告刘红,女,生于1975年12月1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凯,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水秀,女,生于1976年12月29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与被告金水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红负担。
审判员  刘吉昌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左利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