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332号 原告卓宏伟,女,1980年10月26日生,汉族。 被告郭峰,男,1982年6月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宏伟与被告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卓宏伟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卓宏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四十元,减半收取一千六百二十元,由原告卓宏伟负担。 审判员 周文中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静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