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199号 原告张军强,男,1978年10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志国,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运申,男,1974年2月18日生,汉族。 被告王长河,男,1953年12月25日生,汉族。 被告王建锋,男,1981年9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强与被告王运申、王长河、王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军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两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军强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中 审 判 员 杨景慧 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静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