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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福海与被告郑州阳光翌景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735号 原告朱福海,男,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阳光翌景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城关镇官渡大街58号付1号。 法定代表人姚敏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735号
原告朱福海,男,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阳光翌景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城关镇官渡大街58号付1号。
法定代表人姚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志友,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福海与被告郑州阳光翌景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福海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福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朱福海负担。
审 判 长  刘吉昌
审 判 员  王莉超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静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