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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胜利与被告王赛永、朱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817号 原告闫胜利,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赛永,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亚男,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爱学,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817号
原告闫胜利,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赛永,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亚男,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爱学,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胜利与被告王赛永、朱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闫胜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闫胜利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孔旭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