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817号 原告闫胜利,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赛永,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亚男,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爱学,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胜利与被告王赛永、朱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闫胜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闫胜利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孔旭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