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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落勇与被告朱广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451号 原告陈落勇,男,1983年4月18日生,汉族。 被告朱广记,男,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 原告陈落勇与被告朱广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景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451号
原告陈落勇,男,1983年4月18日生,汉族。
被告朱广记,男,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
原告陈落勇与被告朱广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景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落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广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陈落勇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朱广记。2014年5月21日,被告朱广记以做生意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由校建鹏提供担保,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借款期间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校建鹏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朱广记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4年5月21日被告朱广记出具的《借据》及《收据》各一份,主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由校建鹏担保,被告朱广记与原告陈落勇签订《借据》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陈落勇为出借人,被告朱广记为借款人;被告朱广记借原告陈落勇现金人民币5万元整,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三倍计算;从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当日,原告支付被告借款5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朱广记收到陈落勇现金人民币5万元整。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现原告以被告未偿还借款,校建鹏亦未履行担保义务为由,诉至本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校建鹏的起诉,本院已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同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借到原告5万元,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广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落勇借款五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零二元,减半收取五百五十一元,由被告朱广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其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