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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李与被告王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160号 原告李**,女,1987年12月26日生,汉族。 被告王东*,男,1986年7月19日生,汉族。 原告李**与被告王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和被告王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160号
原告李**,女,1987年12月26日生,汉族。
被告王东*,男,1986年7月19日生,汉族。
原告李**与被告王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和被告王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告在新郑富士康打工时认识被告,双方认识时间不长,在不了解情况的基础上,2012年2月13日在郑州市航空港区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1月1日生育儿子王某某。在原告怀孕期间公婆对原告挑剔经常生气,吵架打架,家庭矛盾不断,感情逐渐变淡,原告为了不影响肚子里孩子的健康发育,在一次争吵后回了娘家居住,被告却不管不问,让原告在娘家住了7个多月。后因孩子出生回了家,在孩子出生45天的时候因家庭琐事,被告再次对原告大打出手,婆婆又对原告进行漫骂侮辱。第二天又因婆婆不给小孩洗尿布发生矛盾,原告又带了孩子回到娘家。原告在娘家居住的10个月中,被告对原告还是不管不问,后经多次矛盾,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个人抚养,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且孩子在哺乳期,应当跟随原告生活。根据法律规定,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原告认为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至其18周岁合情合理。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被告归还原告及其婚生子的土地补偿款1056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结婚证1份,用来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13日生登记结婚;
2、出生医学证明1份,用来证明婚生子王某某是2013年1月1日出生的;
3、由原告起草被告签名的忏悔书1份,用来证明被告曾经打过原告及被告家人对原告的态度情况。
被告王东*辩称,同意离婚,同意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我现在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只是靠打零工生活,有活干每月挣2000-3000元,没活就没有钱挣;不同意返还土地补偿款,孩子没有地,不存在土地补偿款,原告之前拿走2万元,剩余三万多元都花了,还剩几千块钱。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书面证据。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这是原告拿孩子逼迫被告签的,被告白天干活,被告不签晚上就给吵架吵到半夜,无奈才签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2年2月13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14日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1月1日生于儿子王某某。2014年6月11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告认可离家时拿走2万元,钱已花完。被告称王某某的补偿款还没有分下来,认可原告的52800元土地补偿款领到并花剩4000元。
本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考虑到王某某年龄较小尚需要哺乳,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故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的收入情况和当地生活标准,本院依法酌定被告每月支付王某某生活费500元至其18周岁止,原告的过高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1056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但是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情况,本院依法酌定被告再给付原告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与被告王东*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李**抚养,被告王东*每月支付抚养费五百元;
三、被告王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现金一万元;
四、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长  付晓东
人民陪审员  刘合升
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