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2204号 原告周新房,男,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克忠,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竹秀,女,1962年9月17日生,汉族。 被告王银平,男,1950年3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永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房与被告王银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新房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新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周新房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中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其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