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075号 原告刘军建,男,生于1975年8月19日,汉族。 被告校建鹏,男,生于1988年2月8日,汉族。 原告刘军建与被告校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兆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6日,被告校建鹏因商业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由马二仆作担保,并与原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5天,到期不还借款本金,按本金的2%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拒绝还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原告刘军建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刘军建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军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兆静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文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