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365号 原告刘玉洲,男,1958年11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果,男,1955年11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涛、朱建斌,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洲与被告赵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洲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元,减半收取二千零五十元,由原告刘玉洲负担。 审 判 长 杨景慧 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