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级市中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立终字第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麦特莱吉电炉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莲湖区二环南路西段202号1幢11007号。 法定代表人:吴遵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波,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信建德铸钢有限公司。住址:宜阳县香鹿山镇工业园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垚武、宋武军,河南尚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西安麦特莱吉电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信建德铸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宜阳县人民法院(2014)宜民二初字第6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定作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凡因本合同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在原告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并不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宜阳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申请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西安麦特莱吉电炉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西安麦特莱吉电炉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申请人合同签订后积极履行合同,进行生产设计,但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拒付合同进度款。2012年4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20tVD真空精炼炉合同》和《8t电弧炉EBT改造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积极履行合同,并于2012年6月30日完成详细设计审查并将设计资料交付被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完成详细设计经审查完成投产前,甲方支付给乙方设备总价的30%货款,及人民币72.3万元”,但申请人将全部设计资料交付申请人后,被申请人一直迟迟不予付款。无奈申请人发送传真并派工作人员,赴被申请人处催促工程款及进度款,但被申请人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百般推脱,至今亦未向申请人支付欠款工程款项。现被申请人颠倒黑白诬告申请人违合同约定,其用心昭然若知。二、该合同履行地及被告所在地均为西安市莲湖区,应当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该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在西安市莲湖区,故宜阳县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4月28日签订《20tVD真空精炼炉合同书》一份,该合同书第8条明确约定:凡因本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在原告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审原告洛阳信建德铸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该公司住所地管辖法院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受理此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请求移送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 园 审 判 员 张予洛 代审判员 丁 锋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