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立终字第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广生,男,户籍地洛阳市涧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月花,女,195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杨利洛,河南市涧西武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作者,一般代理。 关于上诉人毛广生与被上诉人毛月花继承纠纷一案,上诉人毛广生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四初字第341-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毛月花与被告毛广生系因母亲吴玉莲的遗产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嵩山路19号院2栋2门301号房屋的继承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原告一人所有,因此本案应当由争议房屋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被告毛广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毛广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毛广生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目前在洛龙区连续居住超过一年,应当以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纠纷因当事人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而发生争议,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 园 审 判 员 张予洛 代审判员 丁 锋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