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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成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立终字第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宾伸,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成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 法定代表人贠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立终字第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宾伸,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成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
法定代表人贠改霞,该公司经理。
关于上诉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成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892-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钢材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可向原告洛阳成创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原告洛阳成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洛阳市老城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林州市,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该案应由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钢材购销合同,钢材购销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对上诉人无效,该案应由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钢材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到乙方(洛阳成创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 园
审 判 员  张予洛
代审判员  丁 锋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