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16-1号 申请执行人崔晓玉,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以军,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海芹,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某乙,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法定代理人崔晓玉(系杨某甲、杨某甲母亲),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兵团,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龙执字第31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现因需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460000元解除冻结,并将该帐号上的存款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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