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131-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服役,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运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少华,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运海,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服役、郭运峰、李少华、陈运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7)安中证经字第1359号公证书、(2008)安中证执字第12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09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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