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21号 申请执行人牛书林,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春雨,男,汉族。 被执行人金会玲,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春雨、金会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金会玲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金会玲在金融机构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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