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96号 申请执行人覃乃生,男,土家族。 被执行人王玲波,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玲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玲波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玲波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玲波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玲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岳志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