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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阮文强、阮文忠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11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刘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阮文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阮文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郝坤,男,汉族。 被执行人焦红堂,男,汉族。 被执行人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11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刘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阮文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阮文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郝坤,男,汉族。

被执行人焦红堂,男,汉族。

被执行人阮红超,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阮文强、阮文忠、郝坤、焦红堂、阮红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8)安殷证经字第143号公证书、(2010)安殷证执字第01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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