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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乃生申请执行王玲波、张建荣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96-2号 申请执行人覃乃生,男,土家族。 被执行人王玲波,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建荣,女,汉族。 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龙执字第29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玲波在金融机构存款,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96-2号

申请执行人覃乃生,男,土家族。

被执行人王玲波,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建荣,女,汉族。

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龙执字第29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玲波在金融机构存款,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玲波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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