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96-2号 申请执行人覃乃生,男,土家族。 被执行人王玲波,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建荣,女,汉族。 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龙执字第29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玲波在金融机构存款,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玲波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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