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70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东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9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岳志刚 审判员 郭洪波 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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