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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龙安区大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大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河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大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50000元的冻结,并划拨15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岳志刚

审判员  郭洪波

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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