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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安阳市庆龙毛巾有限责任公司、冯萌萌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50-9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安阳市庆龙毛巾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冯萌萌,女,汉族。 被执行人杨德有,男,汉族。 被执行人冯福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春香,女,汉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50-9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安阳市庆龙毛巾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冯萌萌,女,汉族。

被执行人杨德有,男,汉族。

被执行人冯福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春香,女,汉族。

被执行人冯天顺,男,汉族。

被执行人冯志勇,男,汉族。

被执行人冯沙沙,女,汉族。

被执行人杨卫华,女,汉族。

被执行人冯凤芹,女,汉族。

被执行人段爱玲,女,汉族。

被执行人秦新丽,女,汉族。

被执行人冯丽超,女,汉族。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安阳市庆龙毛巾有限责任公司、冯萌萌、杨德有、冯福生、杨春香、冯天顺、冯志勇、冯沙沙、杨卫华、冯凤芹、段爱玲、秦新丽、冯丽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4日受理执行,并依法送达执行通知。2013年5月15日、5月20日、5月21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段爱玲、冯天顺在金融机构存款74960元,并于2013年10月14日扣划至我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因本案据以执行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08)安中正经字第2056号公证书及相关联的(2010)安中证执字第119号强制执行证明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08)安中正经字第2056号公证书及相关联的(2010)安中证执字第119号强制执行证明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勇刚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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