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98-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志清,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安飞证执字第298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李志清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志清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志清在金融机构存款2.5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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