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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杜新民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龙执字第352-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杜新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傅彦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金龙,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金河,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丽英,女,汉族。 被执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龙执字第352-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杜新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傅彦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金龙,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金河,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丽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郭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史运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孙久孟,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爱珍,女,汉族。

被执行人殷宝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玉兰,女,汉族。

被执行人申冰,女,汉族。

被执行人韩建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为农,男,汉族。

被执行人许卫东,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守信,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全兴,男,汉族。

被执行人朱平珍,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旭平,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安飞证执字第28号执行证书,因上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守信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守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毕文甫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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