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龙执字第352-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杜新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傅彦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金龙,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金河,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丽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郭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史运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孙久孟,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爱珍,女,汉族。 被执行人殷宝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玉兰,女,汉族。 被执行人申冰,女,汉族。 被执行人韩建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为农,男,汉族。 被执行人许卫东,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守信,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全兴,男,汉族。 被执行人朱平珍,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旭平,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安飞证执字第28号执行证书,因上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守信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守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毕文甫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