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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永红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461-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王永红,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永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艳荣,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永亮,男,汉族。 被执行人范瑞琴,女,汉族。 被执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461-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王永红,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永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艳荣,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永亮,男,汉族。

被执行人范瑞琴,女,汉族。

被执行人郭佩军,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安殷证强执字第030号公证书,因上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郭佩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郭佩军在金融机构存款25.8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毕文甫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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