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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旭军申请执行冯仲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33号 申请执行人常旭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冯仲任,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冯仲任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冯仲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33号

申请执行人常旭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冯仲任,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冯仲任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冯仲任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冯仲任房产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毕文甫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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