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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成申请执行靳安生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654-2号 申请执行人张立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靳安生,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靳安生有房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654-2号

申请执行人张立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靳安生,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靳安生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靳安生房产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毕文甫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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