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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投涧支行申请执行冯有成、冯保平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3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投涧支行。 被执行人冯有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冯保平,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1)安文证经字第8623号公证书、(2013)安文证执字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3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投涧支行。

被执行人冯有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冯保平,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1)安文证经字第8623号公证书、(2013)安文证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因被执行人冯有成、冯保平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冯保平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冯保平在金融机构有存款4.8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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