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92-3号 申请执行人王彦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豫鑫锅炉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0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安阳豫鑫锅炉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豫鑫锅炉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豫鑫锅炉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阳豫鑫锅炉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6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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