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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俊红申请执行武海燕、杨文成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申俊红,男,汉族。 被执行人武海燕,女,汉族。 被执行人杨文成,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东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武海燕、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申俊红,男,汉族。

被执行人武海燕,女,汉族。

被执行人杨文成,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东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武海燕、杨文成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武海燕在金融机构存款36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毛俊国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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