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申俊红,男,汉族。 被执行人武海燕,女,汉族。 被执行人杨文成,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东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武海燕、杨文成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武海燕在金融机构存款36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毛俊国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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