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73-2号 申请执行人胡保福,男,汉族。 被执行人蔡红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慧玲,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蔡红兵、杨慧玲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蔡红兵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蔡红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9500元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毛俊国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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