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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保福申请执行蔡红兵、杨慧玲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73-2号 申请执行人胡保福,男,汉族。 被执行人蔡红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慧玲,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蔡红兵、杨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73-2号

申请执行人胡保福,男,汉族。

被执行人蔡红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慧玲,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蔡红兵、杨慧玲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蔡红兵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蔡红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9500元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毛俊国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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