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24-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吴涛只,男,汉族。 被执行人宋增海,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庆国,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飞证执字第17号执行证书,因被执行人吴涛只、宋增海、赵庆国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宋增海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宋增海在金融机构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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