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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张建国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257-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被执行人张建国,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安文证执字第081号执行证书,于2007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257-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被执行人张建国,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安文证执字第081号执行证书,于2007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建国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建国在金融机构存款4万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毛俊国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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