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257-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被执行人张建国,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安文证执字第081号执行证书,于2007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建国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建国在金融机构存款4万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毛俊国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