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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平等申请执行安阳市铁龙物流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张新平,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武圆圆,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武江涛,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周玉莲,女,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张新平,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武圆圆,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武江涛,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周玉莲,女,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张新平、武圆圆、武江涛、周玉莲申请执行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肇事责任纠纷一案中,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已把赔偿款转至安阳市龙安人民区法院。申请人张新平、武圆圆、武江涛于2014年1月17申请撤销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毛俊国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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