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民催字第98号 申请人杭州华星特种标准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晓昊。 委托人王长法。 申请人杭州华星特种标准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杭州华星特种标准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洛阳银行票号为3130005223318949,收款人焦作市日鑫液压有限公司,账号1709022009200034096,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整,,出票行为洛阳市经贸开发区联社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华星特种标准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定宣 陪审员 :李艳红 陪审员 :王小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鹏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