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原信阳市中海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尚闵建设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立民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工业城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原信阳市中海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立民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工业城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原信阳市中海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新马路煤建公司综合楼8号位。
法定代表人文生产,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胜利,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尚闵,女,汉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上诉人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原信阳市中海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尚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为规避法律规定,使本案在浉河区法院立案,虚构本案被告尚闵。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部分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的,与尚闵无关。上诉人工作人员从不认识尚闵,从未与尚闵发生业务往来。上诉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平桥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中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原信阳市中海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招投标的形式于2012年11月6日、12月6日和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接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厂区喷漆车间设备基础及厂区水沟和增加道路工程,后双方因催要工程款而引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本院询问,本案原审被告尚闵否认对河南中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原信阳市中海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之说,原审原告将尚闵列为本案共同被告有规避法律争夺管辖之嫌。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该案合同履行地均在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本案应由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应祥
审判员  朱长华
审判员  黄共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 琳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