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7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甘冲村东楼组。 负责人王祖振,系该村民组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甘冲村旗杆组。 负责人甘子贵,系该村民组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甘冲村朱湾组。 负责人周代忠,系该村民组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浉河区东双河镇王店村石河组。 负责人陈志瑶,系该村民组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子仁,男,1951年12月29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红伟,男,1971年4月21日生。 上列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新权,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雨鹏,男,1962年7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留香,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双方上诉人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河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新权及负责人甘子贵、周代忠、陈志瑶与甘子仁等,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雨鹏及委托代理人徐留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买戈良 审 判 员 杜亚平 代理审判员 付 巍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