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法执字第324号 申请执行人赵付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会民,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张会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有大型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大型货车一辆(豫EFC365、豫EL325),查封期间禁止该车辆参加年审业务。 二、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毕文甫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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