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48-1号 申请执行人李燕庆,男,汉族。 被执行人薛雷,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薛雷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薛雷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薛雷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毕文甫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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