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法执字第380-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邓军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合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申海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玉顺,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光宗,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罗先晏,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金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一斌,男,汉族。 被执行人许红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许玉魏,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福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成斌,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永刚,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红星,男,汉族。 被执行人牛林,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昌贵,男,汉族。 被执行人许常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会理,男,汉族。 被执行人尹闯,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莉,女,汉族。 被执行人胡文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程永光,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保军,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安豫证经字第2566号公证书、(2009)安豫证执字第16号执行证书,因上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一斌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一斌在金融机构存款47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毕文甫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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