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工商银行申请执行郭磊磊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工商安阳铁西支行。 被执行人郭磊磊,男,汉族。 被执行人董敏,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豫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因被执行人郭磊磊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工商安阳铁西支行。

被执行人郭磊磊,男,汉族。

被执行人董敏,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豫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因被执行人郭磊磊、董敏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董敏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董敏在金融机构存款25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毕文甫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常旭军申请执行冯仲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