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工商安阳铁西支行。 被执行人郭磊磊,男,汉族。 被执行人董敏,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豫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因被执行人郭磊磊、董敏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董敏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董敏在金融机构存款25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毕文甫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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