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法执字第380-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 被执行人邓军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安豫证经字第2566号公证书,于2009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邓军生、李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军生、李涛给付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48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涛有房产两套,现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被执行人李涛所有的房产一套; 二、(续)查封被执行人李涛所有的房产一套; 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涛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续)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毕文甫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