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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祝征兵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龙执字第88-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祝征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林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毕爱兵,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龙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龙执字第88-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祝征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林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毕爱兵,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龙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祝征兵、李林生、毕爱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毕爱兵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毕爱兵在金融机构存款5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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