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龙执字第88-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祝征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林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毕爱兵,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龙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祝征兵、李林生、毕爱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毕爱兵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毕爱兵在金融机构存款5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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