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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董书廷、王永锋、王天顺、高春海、李成文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278-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董书廷,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永锋,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天顺,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春海,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成文,男,汉族。 本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278-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董书廷,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永锋,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天顺,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春海,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成文,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1)安飞证执字第950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董书廷、王永锋、王天顺、高春海、李成文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成文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成文在金融机构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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