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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永红、王永杰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461-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王永红,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永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艳荣,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永亮,男,汉族。 被执行人范瑞琴,女,汉族。 被执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461-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王永红,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永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艳荣,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永亮,男,汉族。

被执行人范瑞琴,女,汉族。

被执行人郭佩军,男,汉族。

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0)龙执字第46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郭佩军在金融机构存款25.8万元,现因需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郭佩军在金融机构存款25.8万元的冻结,并将该账号上的存款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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