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43-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杜科,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志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毕玉新,男,汉族。 被执行人申延楼,男,汉族。 被执行人徐恩东,男,汉族。 被执行人杜文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梁勇,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雷,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中证执字第3349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杜科、王志强、毕玉新、申延楼、徐恩东、杜文峰、梁勇、杨雷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申延楼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申延楼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毕文甫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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