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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梁小亮、申保芹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龙执字第432-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梁小亮,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宏图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梁速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申保芹,女,汉族。 被执行人申保堂,男,汉族。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龙执字第432-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梁小亮,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宏图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梁速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申保芹,女,汉族。

被执行人申保堂,男,汉族。

被执行人徐净洋,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2459号公证书、(2014)安中证执字第157号执行证书,因被执行人梁小亮、安阳市宏图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梁速成、申保芹、申保堂、徐净洋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申保芹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申保堂在金融机构存款98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毕文甫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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