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453-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志敏,男,汉族。 被执行人徐春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恒刚,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飞涛,男,汉族。 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0)龙执字第453-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郭恒刚在金融机构存款10.5万元,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恒刚在金融机构存款10.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审 判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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