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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志敏、徐春生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453-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志敏,男,汉族。 被执行人徐春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恒刚,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飞涛,男,汉族。 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0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453-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志敏,男,汉族。

被执行人徐春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恒刚,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飞涛,男,汉族。

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0)龙执字第45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志敏在金融机构存款10.5万元,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志敏在金融机构存款10.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审 判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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