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90号 申请执行人马瑞根,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根芳,男,汉族。 被执行人朱冬云,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龙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根芳、朱冬云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根芳、朱冬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照(2013)安龙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将李根芳的房产过户到马瑞根名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毛俊国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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